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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坑式辩护”,侵犯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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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云南昆明-李小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北京远特虚商“内鬼”,挑已绑微信号的回收卡出卖)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103刑初1206号
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小全,男,汉族,1979年5月25日出生,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逮捕。2020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桂红锦,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20﹞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全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瑞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全及其辩护人桂红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李小全2014年8月在
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工作,是公司的高级运营总监,
2019年3月离职。2018年9月,
山东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任震(另案处理)为
实现盗取回收卡上绑定的用户个人微信账号
,由任震向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磊(另案处理)要求将用户停机三个月后被回收的卡进行重新制卡后发送给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磊对此予以同意,并安排李小全负责与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接相关的具体事项。2018年9月,李小全将
三、四万
张行业卡
交给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挑卡
,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中挑出4000张带有公民个人微信的卡号并要求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制卡。于是,李小全便根据任震挑选的回收卡安排人员进行制卡和发卡工作。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拿到该批回收卡后,将该批回收卡违规实名在
济南甲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仕通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名下,并将回收卡卖给
昆明黑兔子工作室的林丽彬(另案处理)用于盗取回收卡上绑定的用户微信账号,导致回收卡上绑定的
微信号被大量盗取
。
经查,2016年12月21日,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违反《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第六条被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处以三万元人民币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2017年1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在《关于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违规行为的通报》中,对抽查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部分网点违反实名制问题进行了通报,提出立即进行整改并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登记工作的有关规定;2017年2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防范打击通信信息诈骗工作专项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中对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检查存在的“电话实名工作落实情况”问题进行了通报,并要求进行整改。以上相关部门的处罚及责令改正情况均与违反实名制规定有关。
被告人李小全负有查验、评估、审核行业卡使用情况的职责,
在明知违反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将大量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回收卡交给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用户实名制进行挑卡,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两年内经监管部门多次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
。2020年7月14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出具《关于涉及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相关咨询的复函》证实,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将绑定个人微信号的移动电话卡回收制作成行业卡销售给其他公司,为落实行业卡短信功能限制要求,未认真履行行业用户安全评估责任,违反了电话用户实名制、行业卡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小全作为网络服务提供管理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小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李小全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小全2014年8月在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是公司的高级运营总监,2019年3月离职。2018年9月,山东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震(另案处理)为实现盗取回收卡上绑定的用户个人微信账号,由任震向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磊(另案处理)要求将用户停机三个月后被回收的卡进行重新制卡后发送给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磊对此予以同意,并安排李小全负责与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接相关的具体事项。2018年9月,李小全将三、四万张行业卡交给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挑卡,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中挑出4000张带有公民个人微信的卡号并要求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制卡。于是,李小全便根据任震挑选的回收卡安排人员进行制卡和发卡工作。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拿到该批回收卡后,将该批回收卡违规实名在济南甲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仕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并将回收卡卖给昆明黑兔子工作室的林丽彬(另案处理)用于盗取回收卡上绑定的用户微信账号,导致回收卡上绑定的微信号被大量盗取。
经查,2016年12月21日,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违反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
第六条被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处以三万元人民币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2017年1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在
《关于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违规行为的通报》
中,对抽查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部分网点违反实名制问题进行了通报,提出立即进行整改并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登记工作的有关规定;2017年2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防范打击通信信息诈骗工作专项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
中对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检查存在的“电话实名工作落实情况”问题进行了通报,并要求进行整改。以上相关部门的处罚及责令改正情况均与违反实名制规定有关。
被告人李小全负有查验、评估、审核行业卡使用情况的职责,在明知违反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将大量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回收卡交给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用户实名制进行挑卡,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两年内经监管部门多次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2020年7月14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出具《关于涉及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相关咨询的复函》证实,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将绑定个人微信号的移动电话卡回收制作成行业卡销售给其他公司,为落实行业卡短信功能限制要求,未认真履行行业用户安全评估责任,违反了电话用户实名制、行业卡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小全无视国家法律,作为网络服务提供管理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所提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查明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小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充分注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小全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欣
人民陪审员 侯 旭
人民陪审员 白云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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